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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时间:2025-07-17 炎炎夏日,劳动者的防暑降温权益再度成为热点话题,这就势必涉及劳动者普遍关心的一项权益——高温津贴。 那么,何谓高温津贴? 劳动者享受高温津贴需符合哪些条件? 发放标准是什么? 以下3个案例及其解析分别对相关问题作出了阐释。 案例1 哪些劳动者依法享有高温津贴? 2023年7月,小刘与同学小耿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化工科技公司,岗位为喷漆工。根据作业规程,公司相关产品的油漆喷涂需密闭作业,不得使用风扇和通风降温。因此,在夏季高温时段,车间内温度经常超过33℃。 2024年夏季末,小刘、小耿两人发现工资中并无高温津贴,遂与公司进行沟通。因多次交涉无果,他们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当年度6月至9月的高温津贴。经审理,仲裁机构认定他们二人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最终裁决公司按照当地规定标准为其补发高温津贴。 评析 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那么,哪些劳动者有权享受高温津贴呢?从国家层面来看,目前的依据是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 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有权享受高温津贴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如建筑工人 快递员、 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人员等,只要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无论当日工作时长、高温持续时间, 他们都有获得高温津贴的权利。第二类是室内高温作业劳动者。若室内工作场所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使温度降至33℃以下,劳动者也有权获得高温津贴,如冶炼、铸造、陶瓷、印染、锅炉等岗位上的从业人员。即便不是露天环境,但因设备运行、空间密闭等因素导致温度过高,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应得到高温津贴。本案中的小刘、小耿属于第二种情形,所在公司应当向他们支付高温津贴。 案例2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小温在一家建筑公司从事钢筋焊接工作,每年夏天都是他和工友们最难熬的季节。去年夏季,因施工期间当地气温经常超过35℃而公司从未发放过高温津贴,小温和其他同事向公司提出发放高温津贴要求,公司则以各种理由推脱。 经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调查认定相关事实后,责令公司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向小温等职工补发高温津贴。 评析 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办法》 的初衷,是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的保护, 同时也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特殊付出的 “补偿”。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法定报酬待遇,并非用人单位自设的 “福利”,不能想不发就不发。因此,无论夏季出现多少个凉爽天,高温津贴都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实践中,由于各地气候条件差异较大,高温津贴发放的时间、周期、标准并不统一。按照《办法》第17条规定, 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故不同地区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和金额上存在差别。在发放时间上,多数地区是在6月至8月或9月之间,如北京、山西、山东、浙江等多数省份,海南是从4月至10月, 福建则是从5月至9月。 在发放数额和周期上,有的是按月发放,例如上海、广东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此种情形下,即使当月遇到若干低于35℃或33℃的凉爽天,用人单位也必须全额支付高温费,而不能少发或不发;有的是按日发放,如天津市高温津贴日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当地规定,及时、足额地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高温津贴无需缴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的规定,企业对高温津贴无需缴税。对于劳动者而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3项关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的规定,高温津贴无需缴税。 案例3 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能相互抵充吗? 前几年,葛女士所在公司都会给职工发放解暑饮料和药品,从未发放过高温津贴。今年5月底,公司下发通知称, 为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决定按法定月份发放高温津贴,但以往用于购买西瓜、饮料等解暑物品的高温费不再列支,职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购买。为此,葛女士等职工想知道:高温津贴可以取代防暑降温费吗? 评析 防暑降温费是指用人单位为夏季在岗职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 。 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将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以及其他防暑降温措施混为一谈,甚至以防暑降温费抵充高温津贴。事实上,这两项费用的性质不同、保护目的也不同,二者不仅不能相互冲抵、合并,劳动者还可以兼得。 对此,《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11条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 料及必需的药品。不 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区别: 一是适用对象不同。 防暑降温费适用于夏季在岗的企事业单位的 所有劳动者,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并无特别要求,而高温津贴只适用于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劳动者。领取了防暑降温费的劳动者若符合条件,仍可领取高温津贴。 二是发放方式不同。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比如防暑降温饮料、物品等,而高温津贴必须是现金支付,且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等物品抵充或替代。三是法律属性不同。防暑降温费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是否发放看用人单位的意愿,不具有强制性;高温津贴是法定义务,对特定对象的发放具有强制性,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受国家政策法规保护。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虽然向职工发放了高温津贴,但其应尽的劳动保护义务不能免除,仍然应当向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提供毛巾、肥皂、清凉油、清凉饮料等防护用品,以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