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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提前解约 已付租金押金能退吗?时间:2025-11-14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李某(甲方)与孔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约定,由孔某承租李某房屋,租期自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每月租金1860元;房租押一付三,提前15天支付下期租金;合同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合同到期之日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租赁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无权要求甲 方返还押金。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依约履行。2025年2月,孔某依约提前15日支付了2025年3月至2025年5月的租金。2025年4月20日孔某提出与李某解除合同,5月22日将钥匙退还李某。因退还租金、押金事宜协商未果,孔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李某返还1个月租金1860元、押金1860元。 李某辩称,孔某最终交还钥匙是在5月22日,5月份已使用房屋22天,故同意退还剩余9天的租金;依照租赁合同约定,不同意退还押金。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孔某与李某之间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房屋租赁合同》 内容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租金。涉案房屋租赁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孔某虽在2025年4月20日提出解除合同,但于5月22日才将钥匙退还李某,应认定涉案租赁合同于2025年5月22日解除,孔某应支付租金至2025年5月22日。本案中,孔某已支付租金至2025年5月31日,且李某亦同意退还孔某9天租金,故李某应退还孔某租金540元,对孔某该部分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 不予支持。 关于押金。孔某系在租赁期限到期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孔某虽称“双方口头约定退租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即视为不违约”,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亦不认可,根据涉案合同关于“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押金”的约定,法院对孔某关于退还押金18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返还孔某房屋租金540元,驳回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点评 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理由,承租人单方通知出租人提前解约,通知到达的时间不能认定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合同实际解除的时间通常以出租人同意解除的时间或者房屋腾空且双方完成房屋交接的时间为准。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构成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法院可以参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裁量。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