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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代偿方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益

时间:2026-06-16     作者:陶 建【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9月,甲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从业人员每人伤亡责任限额80万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8万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2023年8月,甲公司员工乙在单位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而亡。2023年11月,甲公司注销登记。2024年3月,丙公司与甲公司员工乙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丙公司赔付乙近亲属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合计148万元。

经查,甲公司注销前股东为丁,法定代表人为戊。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为戊。现丙公司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戊,且丙公司已向甲公司员工乙的近亲属履行赔付责任,故要求甲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其理赔保险金。


评析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本案中,甲公司于2022年9月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在甲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已成立有效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甲公司于2023年11月注销后,虽然丙公司于2024年3月以自己名义与员工乙的家属达成对于案涉事故的调解协议,但不影响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人仍为甲公司的客观事实。

如前所述,甲公司注销前股东为丁,现丙公司陈述其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戊,且已向员工乙的近亲属履行赔付责任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前所述,丙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其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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