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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时间:2026-06-18     【转载】   来自:法诉宝

案情回顾


长乐某运输公司是从事设备运输的自然人独资企业,李某系该运输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23年2月23日,汪某到达李某指定的公司注册地,后李某通过微信对汪某进行工作安排,内容涉及任务指派、车辆驾驶和定点加油等。

不料,仅4天后,汪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汪某的配偶刘某以汪某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长乐法院。


法院审理

综合招用过程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仅工作数日即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尚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也未领取报酬,因此无法结合是否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情形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但是,根据查明事实,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以昵称“运输公司吊装”的微信账号,招录汪某到运输公司注册地工作,为汪某提供车辆作为劳动工具,并通过微信向汪某发送工作指令、进行考核管理。同时,李某给汪某安排的工作内容属于运输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合人员招用过程、工作内容、工作管理等情况,可以认定李某招用汪某系职务行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运输公司与汪某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当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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