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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子女能否要求支付?

时间:2026-09-02     【转载】   来自:法诉宝

张先生与前妻离婚时,约定8岁的女儿由前妻抚养,他不承担抚养费。两年后,女儿被查出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医治。请问,女儿能要求张先生承担抚养费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张先生的女儿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医治,而他的前妻已经无力负担,张先生的女儿有权要求张先生承担抚养费,张先生必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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