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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遭到丈夫恐吓,妻子如何维护自身安全?

时间:2026-09-10     【转载】   来自:法诉宝

因与丈夫陈某感情不和,谢女士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可是 ,陈某不同意离婚。于是,陈某对谢女士及娘家人进行威胁、跟踪和骚扰,不仅殴打我,还扬言若不撤回离婚诉状就伤害谢女士全家。请问:陈某的所作所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谢女士该怎么办? 


解读


陈某的所作所为属于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外延作了扩大,即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设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它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是对施暴者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家暴受害人的护身符。

面对陈某的殴打、骚扰、威胁等,谢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裁定禁止陈某实施殴打行为;禁止陈某对她及相关近亲属实施威胁、侮辱 、跟踪、接触等。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将及时送达给她和被申请人陈某,并向陈某出具告诫书,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即告知其若违反禁令,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要向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组织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合力让 “保护令”变成“护身符”。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因此,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的要求:一是应向自己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暴发生地的县 (区) 法院提出申请。二是要以书面方式提出具体请求。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三是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信息、 家庭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如出警记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就医诊疗记录、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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