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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公司该怎么办?

时间:2025-01-10     作者:马兰【转载】   来自:山东法制报

案情


 2020年,张某伟出资 80% ,其姐姐张某霞出资 20% ,共同创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伟担任法定代表人,张某霞担任监事。公司创办以来,经营状况良好。为保证张某伟能更好地投身工作,其妻子李某凤辞掉了工作,主动承担起了照顾年幼孩子以及家庭的责任。但好景不长,2023年一场交通事故导致张某伟昏迷不醒。后经生效判决确认,张某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配偶李某凤为监护人。张某伟昏迷后,张某霞从财会处接管了公司印章、财务章、银行 U 盾等,控制了公司,导致李某凤一家失去了生活来源,双方关系变得紧张。现李某凤以张某伟的名义起诉张某霞,请求将上述公司印章、财务章、银行 U 盾等交付给张某伟的监护人李某凤保管。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霞应当返还公司印章、财务章、银行 U 盾,具体论证理由如下:
    《公司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67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董事还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均应通过公司决议程序决定。本案中,张某伟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丧失了行为能力,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以决议方式另行选任法定代表人,李某凤并不当然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关于股东资格的承继问题。对于股东丧失行为能力后,其监护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或者代表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虽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公司法》第 90 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规则,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丧失行为能力显然比股东死亡的法律后果要轻微,其监护人应可以代表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公司的证照、印章等财物,属于公司财产,不属于股东个人财产。对于公司证照、印章由何人保管、如何使用等,应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确定,公司章程的这一约定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公司章程未约定这一事项。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保管和使用。

综上,在公司章程对公司证照、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股东担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丧失行为能力的,应由该股东的监护人与其他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方式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由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公司证照、印章。本案中,由于涉案公司只有两名股东,即本案原、被告,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原告作为大股东且不同意被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掌握涉案公司印章等,法院依法判决张某霞返还公司印章、财务章、银行 U 盾,交由原告张某伟的监护人李某凤保管。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凤作为监护人虽不当然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但其作为合法监护人应可以代表张某伟行使股东权利。如公司已陷入僵局,无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无法选任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情况下,首先,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小股东担任监事,而监事的职权中,除非章程另有约定,并不包含经营管理公司的职权,小股东仅因担任监事并不当然具有管理公司的权力;其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除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大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即可获得经营公司的权力,在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下,由大股东的监护人代大股东行使权利,负责保管公司的证照、印章,亦符合公司法设置股东会的立法初衷。反之,小股东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也难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获得经营公司的权力,反而在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获得公司经营权力,似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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