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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风险点

时间:2025-06-01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1. 违法发包承包的风险

在建筑领域,部分施工企业与发包人在中标前就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签订标前合同,致中标合同和标前合同均因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而无效。有的发包方不注重审核承包方资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承包资质或无资质的承包方,有的承包方将资质出借给无资质或资质不够的单位,将承接的工程违法转包、分包从中收取管理费,而这些均会导致合同无效。此外,部分合同缔约主体对合同条款确定的不够审慎,存在约定不明或约定前后矛盾导致争议发生。


2. 证据意识欠缺带来的风险

实际施工过程中,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人员以外的施工人员、普通员工对工程量、工程款、施工材料、签证单等随意签字,导致当事人对其效力产生争议。施工过程中,不注重保存证据,如签证单、技术核定单等未经发包人签字;施工方对资料保管不善,导致遗失、遗漏等。还有的企业对于逾期竣工、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不够重视,导致拖延工期、拖延付款、工程质量低劣,引发违约风险。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施工企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有的施工企业行使该项权利超出法定期限,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


附:有关典型案例


案例1】 甲公司作为发包方,乙公司作为承包方于2013年1月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承揽施工甲公司的厂房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30日。2013年11月30日工程停工,双方就已完工工程进行决算。2018年1月11日,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主张已完工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即2014年7月31日前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于2018年1月11日主张优先受偿权超出法定期限,故驳回了其要求就工程价款优先优先受偿权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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