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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合同时单位“刁难”劳动者,要担责吗?

时间:2025-06-07     作者:乔蓓华【转载】   来自:劳动观察

沙先生原来在一家国企从事精密仪器的安装调试工作,因为技术过硬,许多同行都想把他挖走。后来机缘巧合下沙先生去了一家私企,因为大家都说他们是行业的未来,而且给的薪酬确实不低。他们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一开始,沙先生在新公司还挺好的,但后来公司主抓的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实现量产,导致投资方后续款项一直未到位。公司的绩效奖金被大幅削减,工资也常常被七扣八扣。一些年轻人陆陆续续辞职走了。沙先生想想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听说到期终止合同,员工还能拿一笔不小的补偿金。合同到期前,沙先生就去找人事打听。人事黄小姐和沙先生说,公司不会主动提终止合同的,但要续签劳动合同,那原有的绩效奖金要取消,工资的构成也要改变,固定工资的20%要暂扣,到年底结合公司效益再确定是否发放。沙先生说,那不是变相降工资了吗?黄小姐说,员工不同意续签合同,公司是无需支付任何补偿的,要留下就这待遇,要离开公司也不挽留。沙先生很纠结,既不想被迫接受降薪,又不想因他提出不续签合同而拿不到经济补偿金。请问,法律有什么规定吗?


法官说法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认为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因此,对于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就其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承担举证责任。续订条件是否相对维持或提高的识别应以原合同终止前所达成的约定条件为基准。劳动者因不满降薪决定而拒绝续订合同,该事由并非免除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的法定理由。

从沙先生表述的情况看,公司虽同意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但其给出的条件显然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降薪虽然是公司发展的客观情况导致的后果,但是否接受还得与劳动者协商,因为拒绝接受降薪条件而要求劳动者个人承担无法续签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没有道理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沙先生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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