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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劳务的区别及受伤后如何维权?时间:2025-07-11 一、劳动与劳务的区别 劳动与劳务虽只有一字之别,但二者却截然不同。主要从双方合意、管理制度、劳动报酬三方面做区别: 1、双方签订合同的类型,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如劳务还是劳动合同、工作期限按日还是按年、工作内容是否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因素综合考虑。有的用人单位为逃避用工责任,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但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用人单位也符合用工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也会被认定劳动合同。 2、双方之间的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具有强烈的从属性,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和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如不服从,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反之,劳务合同劳务者具有来去自由的特性,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 3、报酬的支付形式。如结算约定,日结多为劳务合同,而月结多为劳动合同;如报酬数额,劳动合同一般为基本工资加绩效考核加奖金加提成等,多具有规律性。而劳务关系多为多劳多得、不定额,没有固定底薪特征,不具有规律性。 二、劳动中受伤后如何维权 劳动关系中受伤,即为工伤。用人单位30日申请工伤认定,或劳动者或家属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手头又没有劳动合同的,还需要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做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在协助单位申报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双方因工伤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发生争议的,属劳动争议,依法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者需就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只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才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保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办法。 实操注意事项:工伤中不划分责任,即不追究劳动者的过错责任。劳动者的过失不影响工伤认定。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难免有疏忽大意、注意力不集中的情况,如果将劳动者的过失作为工伤的排除条件,显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的立法本意。 排除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 故意犯罪的;(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劳务中受伤后如何维权 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相对比较简单,无需仲裁前置,可以直接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实操注意事项:接受劳务一方如要减轻自己一方的责任,需要举证证明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时存在过错。同时,自己尽到了管理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如安全和技能培训,提供安全措施保障,对劳务者的违规进行劝阻等。 四、特别规定: 1、在校生(主要指全日制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退休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被返聘或应聘,应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特别情况: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可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你是在建筑工地、煤矿打工,即便你是被包工头雇佣,但因建筑企业或煤矿企业将业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的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受伤的,将来可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