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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仅3天受伤,工伤待遇如何确定?时间:2025-07-25 劳动者入职后刚工作3天即因工受伤。由于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工伤在内的社会保险,在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给付等环节,公司一概予以否认。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之后, 公司最终承担了该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 上班三天因工受伤, 公司既否认劳动关系又否定构成工伤 2020年8月2日,李改平进入公司从事车间操作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8月5日,也就是李改平上班的第三天,他即因工作受伤。经送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手中指中末节毁损伤。 因入职时间短,公司尚未为李改平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他于2020年11月11日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在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社局作出 《工伤认定中止审理通知书》。 随后,李改平于2020年12月30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经审理,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其与公司在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依据上述法院生效判决,人社局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 《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改平于2020年8月5日所受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因其诉求未获支持,公司又提起上诉。经审理,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 因未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标准和经济补偿成为争议焦点 2022年10月20日,李改平就工伤待遇一事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审理,仲裁机构于2023年11月3日裁决公司支付李改平:1.经济补偿金5220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39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8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5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0808元、 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公司应否向李改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仅工作3天的李改平月工资应按何种标准计算。 对此,公司主张李改平从入职至受伤全部工作时间只有3天,李改平在出院之后既没有向公司请假,也没有回公司上班,直到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才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没有解除。由于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关系是由李改平提出的,所以,公司依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李改平的月工资标准,公司称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工资,只是口头约定其每月工资5000元左 右。早在确认劳动 关系案件中,已经认定公司经营者许丽萍的丈夫温伟通过微信支付3000元给李改平,该款项并没有备注是什么款项。 案外人曲华、佟旭通过微信支付李改平1000元,也没有备注是什么性质的款项,无法认定这些款项为李改平工资所得。李改平称其月工资为10440元,这仅仅是其个人主张,不能作为本案相关费用支付基准。 李改平主张,入职时公司与他口头约定上班时间为上午7点30分 至12点 ,下午1点30分 至6点,每月的1日为休息日。同时,温伟口头承诺其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0元,每天工作9小时。在劳动关系确认一案审理时,公司职工曹斌在接受法院 《事故伤害调查笔录》 中陈述,李改平的工资标准与李改平本人的陈述相一致。 此外,李改平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公司通过电话辞退他时告知的,且公司对仲裁机构认定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出异议。 结合证据认定职工工资标准, 法院判令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关于李改平的月工资标准,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台账等属于公司掌握的证据,应由公司负举证责任。 经查,与本案相关联的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判决认定,公司存在经营者许丽萍的丈夫温伟委托曲华、佟旭向李改平微信转账的事实,但公司未能说清2020年10月8日微信转账1000元是何种款项性质。对此,李改平提交其与温伟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0月6日李改平:“老板, 你好!请把我上班的工资 (40元×18小时=720元)结算支付一下。 ”2020年10月8日李改平:“谢谢老板,收到佟旭代老板给的1000元 (工资720元+医药费280元)……”温伟未作回复。 一审法院认为,李改平的工资情况的举证责任依法由公司承担 ,但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李改平则提供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结合曹斌在 《事故伤害调查笔录》 中陈述李改平工资标准为40元/小时,每天工作9小时, 李改平主张的月工资与微信聊天记录及曹斌的陈述一致,能够互相印证,构成证据链,应当予以采信。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李改平的月工资标准为10440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一审法院查明,对仲裁认定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均无异议。结合公司在仲裁庭审笔录中 “如果李改平确认自2021年1月1日起,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也认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但对李改平主张公司单方解除不予认可”的陈述,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依法向李改平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于2025年5月判决公司向李改平支付:1. 经济补偿金5220元;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39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8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520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50808元。 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评析] 本案中,公司主张双方口头约定的李改平月工资标准为底薪5000元以及提成,但仅有单方陈述,并未能就其主张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相反,李改平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40元/小时,每天工作9小时, 每月休息一天,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10440元 。对此,其提交的自己与公司经营者许丽萍的丈夫温伟微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综合证人陈述,认定李改平工伤前月工资标准为10440元/月,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双方均无法证明系由用人单位提出还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庭审陈述认定双 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公司应当向李改平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结合李改平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判决公司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是正确的。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