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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司法解释对二倍工资支付有哪些新规定?

时间:2025-08-19     作者:颜东岳 法官【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近日 ,李先生入职一家新公司,尚处于试用阶段。有朋友告诉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 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有不少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定。

请问:该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有哪些新的规定?


法官说法


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就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资问题,主要有如下3项新的规定:

一是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就是当遭遇诸如因劳动者的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再是只能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二是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该规定表明,劳动合同期满后,基于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7.基层工会专职主席、 副主席及非专职主席、 副主席或者委员因任期未满而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期满的;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是第九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情形, 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 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 二倍工资只能计算到 “视为” 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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