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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获得工伤待遇后,还能享受其他待遇吗?时间:2025-08-18 [案例] 宫师傅在一家食品公司从事设备维护工作 。5个月前,他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驾驶员负全责。事故发生后,他申报了工伤,根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标准,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了相应的工伤待遇。 可是,由于宫师傅现在已经无法从事原来的设备维护工作,日前公司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宫师傅表示同意, 并要求公司结清他在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而公司的答复是,只能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要求无法满足。理由是公司为他办理工伤保险之后, 因工伤发生的全部待遇都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公司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也无需对他给予任何补偿。 那么,宫师傅在享受工伤待遇后,是否还能够继续享受其他方面的待遇? [解析] 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食品公司以宫师傅已经享受了工伤待遇为由,只是协商与宫师傅解除劳动合同,而拒绝在其他方面给予相关待遇和补偿,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其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宫师傅在发生交通事故治疗期间,尽管没有上班从事他所从事的设备维护工作,但公司仍然需要向宫师傅支付工资福利待遇。 其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即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向宫师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与宫师傅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需要按其规定向宫师傅支付补偿金。 综上所述,宫师傅虽然已经享受了工伤待遇,其他方面的待遇也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继续享受。如果食品公司以宫师傅已经享受工伤待遇为由,拒绝给予其他方面的待遇,那么,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