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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吗?时间:2026-11-02 秦欣宇(化名)因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因此在入职某餐饮连锁公司后就被委以重任,担任公司下属第二门店的店长。由于担任店长期间业绩突出,2年期的劳动合同届满后,公司未与她续订合同,而是经过协商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对第二门店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她每月按照门店月净利润的18%享受分红,分红于次月结算。 她想知道: 自己现在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依法建立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关系,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体资格合法,即用人单位是经依法登记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是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二是支配性 劳动管理,即存在较强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劳动者要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业务从属性,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合伙关系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民事合作关系,其主要特征包括:一是合伙人是为了共同目的或者共同利益。 二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三是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和一定的组织性。合伙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互相信任,合伙人之间可以互为代理人,且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区别:一是身份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需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和指挥,具有从属性;合伙关系中合伙人是共同经营者,法律地位平等,共同参与经营决策,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二是提供劳动的目的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合伙关系中合伙人付出劳动建立在投资获利的基础上。三是风险负担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负担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即劳动者履职行为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四是收益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劳动对价,且相对固定;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共享合伙的全部收益,获得的收益属于利润分红。 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以合伙协议、劳务协议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逃避劳动法律责任。但认定劳动关系不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准,而应穿透合同外观,审查实际用工事实。只要劳动者在实际履约中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获得固定报酬并持续工作,即依法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案中,秦欣宇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合伙协议,并实际对公司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月获取分红,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