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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卖“刮码”正品,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2026-11-02     作者:余斌【转载】   来自:安徽法治报

把从正规渠道进货的正品放到网店销售,但刮除了外包装溯源二维码,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划清了“正品转售”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

原告某生物公司系“某某”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2025年,某生物公司发现张某在淘宝、拼多多开设的多家店铺中大量销售刮除了外包装溯源二维码的该品牌产品。某生物公司认为张某侵害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赔偿60000元。张某辩称所售为正品,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刮除的只是企业内部溯源码,消费者仍可通过其他方式查验真伪。

法院认为,某生物公司确认被诉产品除溯源码及生产批号被刮除外,未指出其他与正品的差别,因张某未破坏注册商标标识,未割裂商标与商品联系,不会引起公众混淆,且张某确曾从某生物公司处进货,在无证据证明其销售假冒产品的前提下,难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法院同时指出,张某在网络平台销售刮码产品,破坏了产品整体性,影响消费者验证查询真伪及售后保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损害某生物公司基于溯源技术建立的产品质量管控体系,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判决张某立即停止销售刮码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某生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张某已依照判决内容停止了销售刮码产品的行为并向某生物公司支付了经济赔偿18000元。


法官说法


商品外包装上的二维码、生产批号等溯源信息,是品牌方进行质量管控、渠道维护和售后服务的重要载体。擅自刮除导致消费者无法通过官方渠道查验真伪、享受正常售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也损害品牌方管理体系。正品不等于可以任意处置,未经授权刮码销售,本质上是一种破坏市场秩序的“搭便车”行为。同时也提醒广大网店经营者,合规经营方为长久之道,切勿为规避区域管控、扰乱价格体系擅自刮除商品溯源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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