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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违背承诺否认欠薪,职工能否凭借电子欠条起诉?时间:2026-07-27 小赵从个体工商户李某经营的超市离职后, 经双方协商, 李某在微信上利用某电子签平台向我出具了一份电子欠薪条。 这份电子欠薪条详细载明了彼此的身份信息、 欠薪金额、 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等, 并在电子签章处签署了名字。 可是, 到了约定支付期限后, 李某不但没有支付欠薪, 反而否认欠薪的存在。 请问: 在电子欠薪条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情况下, 小赵能否据此起诉索要欠薪? 法官释法 小赵可以凭借电子欠薪条起诉索要欠薪。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载明了彼此的身份信息、 欠薪金额、 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等, 并在电子签章处签署了名字, 相关信息实时上链存储后, 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表明符合 “可靠电子签名” 要件,故依法具有与手写欠薪条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 第十四条分别规定: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 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的文书, 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与之对应, 只要电子欠薪条的产生源自双方合意, 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 并可随时调取查用, 即应当视为书面形式并合法有效。 结合本案, 基于小赵与李某认可通过某电子签平台出具电子欠薪条, 电子欠薪条详细。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即在小赵持有电子欠薪条的情况下, 如果李某否认却无法举证推翻, 自然也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