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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少缴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应该怎么办?时间:2026-08-27 小春于2023年7月入职甲公司, 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 , 甲公司未与小春续订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小春核查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结果发现甲公司未足额为他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欠缴甲公司应承担部分共计7162元。离职后,小春多次与甲公司沟通补缴事宜,但对方始终推诿拖延。请问: 小春可以就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吗? 律师解读 小春就住房公积金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据不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往往不予受理。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将住房公积金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目前,解决住房公积金争议的途径只能是行政渠道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由于甲公司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小春可以持劳动合同书、离职证明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投诉后,经核查情况属实,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甲公司补缴所欠缴的公积金。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第三十七条规 定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据此,如果甲公司在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后,逾期拒不补缴,那么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甲公司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其限期完成补缴。若催告期满,甲公司仍旧无动于衷,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然后申请法院对甲公司强制执行。 另外,如果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小春的投诉不处理或不作为,那么,小春可就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判令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向甲公司追缴公积金的职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