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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竞聘上岗中落聘,公司可否直接安排其待岗降薪?时间:2026-09-11 在竞聘上岗、双向选择过程中未被录用,培训公司能否单方安排职工待岗并大幅降薪?本案是一名工作20年的职工,因竞聘上岗时未获聘用而待岗, 月工资也从7000元骤降至2000余元。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程序之后,法院于近日判决认定培训公司的上述行为于法无据,应依法向该职工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与工资差额等费用。 公司实施竞聘上岗, 已工作20余年的职工因落聘薪资锐降 2005年7月,许平飞 (化名)入职培训公司,且自此一直在培训一线工作。2025年9月,培训公司推行岗位双向选择竞选聘用制度,许平飞未能竞聘到培训岗位。为此,培训公司既未与他沟通协商,也未对他进行岗位培训、调整适配岗位,直接安排他待岗休息。自此,许平飞失去正常工作,薪资待遇出现断崖式下跌。此前,他的月均工资可达7000元左右,待岗后月工资降为2400余元,个人收入缩水超六成。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平飞多次找培训公司领导沟通,恳请培训公司为他安排适当培训或后勤岗位。但是,培训公司始终未予安置,相关负责人还以岗位已满为由进行推诿。 除了单方安排许平飞待岗降薪,培训公司还存在长期社保缴纳不规范等问题。经查,培训公司仅在2020年1月至2026年1月为许平飞 正常缴纳社会保 险 。在2005年7月至2019年12月长达14年间,许平飞的社会保险处于断缴、未申报状态。2025年9月23日,人社部门责令培训公司限期整改补缴。 2026年1月9日, 许平飞向培训公司邮寄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单方停岗降薪、未提供约定劳动条件为由,提出与培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次日,培训公司签收该通知书。2026年1月27日,许平飞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培训公司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费用。仲裁机构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为此,他诉至一审法院。 未经协商单方面安排职工待岗降薪,公司行为被认定违法 庭审中,许平飞提交入职材料、社保整改指令书、工资银行流水、纳税记录、与公司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与培训公司之间一直存在劳动 关系,而培训公司存在单方安排其待岗降薪、长期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事实。然而,培训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反驳许平飞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无限自由,且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在案证据可知,许平飞所处待岗状态、薪资骤降等事实,完全系培训公司单方行为导致,并非其个人工作能力不足或违纪违规所致。培训公司在未与许平飞协商一致 、无合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其工作且大幅降薪,该情形系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属于违法。同时,培训公司长期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也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双方核心争议的赔偿问题 ,一 审法院逐一作出精准认定。关于工作年限,结合证人证言、社保整改文书等证据,确认许平飞2005年7月入职,劳动关系持续至2026年1月,工作年限共计21年。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一审法院秉持公平原则,剔除培训公司违法行为导致的待岗低薪异常期间,以许平飞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正常在岗 、足额发放的薪资为计算标准,结合其税后实发工资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核定其月均工资为6664.99元。 针对2025年9月工资差额争议,一审法院认为,培训公司单方确定的待岗薪资标准无任何法律依据,因双方未就待岗薪资达成一致,理应按照正常在岗薪资标准发放工资。扣除已发放的工资之后,培训公司应补足相应的工资差额。对于许平飞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同时明确待岗期间其未实际提供劳动 ,且已有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救济途径,重复索赔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核算后依法判令培训公司支付许平飞经济补偿金139964.79元 、补发工资差额4261.36元。 公司否认自身存在过错,法院辨法析理指明其上诉请求缺乏依据 一审判决作出后,培训公司不服并上诉至二审法院。 培训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分别是:一、许平飞待岗系个人培训能力不足、考评成绩落后所致,培训公司安排其待岗、发放底薪是合理管理行为,并非恶意侵权;二、 培训公司已为许平飞缴纳后期社会保险,仅存在前期缴费年限不足问题,不属于法定可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三、许平飞早已知晓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时隔多年才提异议,显然已超过法定时效,相应的合同解除权也归于消灭。 针对培训公司的上述主张,许平飞补充提交社保认定单、历年参保缴费证明等新证据,证实培训公司社保欠费的违法状态持续存在,且自身培训能力达标、考评优秀,未获岗位聘用并非个人原因,而是培训公司不提供工作岗位所致。 同时,其提交的教研活动记录、招生工作业绩等材料,进一步佐证自身长期履职尽责、业务素养过硬的事实,否定培训公司的不实主张。 结合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人社部门下达社保欠费整改指令后,培训公司始终未补缴相应欠费,违法状态持续存在,许平飞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过维权时效。即便培训公司实行岗位双向选择制度,对于工作岗位调整、待岗安置、薪资下调等重大劳动合同变更事项,亦应与许平飞协商一致,或举证证明许平飞不能胜任工作,且已对其完成培训、调岗前置程序。然而,培训公司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即单方安排许平飞待岗降薪,此举构成违法。鉴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培训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推行双向选择聘用制无可厚非,但不能以此为名行违法侵权之实。本案中,培训公司未经协商单方安排职工待岗、大幅降薪、长期漏缴社会保险,这些行为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 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或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因此,法院的判决旗帜鲜明地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同时警示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必须严守法律规定,规范岗位调整、薪资变更、社保缴纳等关键环节,任何管理改革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漠视法律或误 将自主管理权当作“任意处置权”侵害劳动者权益,终将付出相应的代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