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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公司工作,双方之间能成立劳动关系吗?时间:2026-09-18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6日,刘某参与公司的设立并持股25%。此后 ,刘某从事公司办公室内勤工作。公司自2021年11月起向刘某支付部分工资报酬、过节福利,并自2023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等至2025年12月。2026年3月,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24年4月至离职前的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等。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是公司股东,但也长期、稳定地在公司从事办公室内勤工作,该情形系刘某作为普通劳动者提供劳动,公司也因此向刘某固定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向刘某支付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等合计89344元。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适用于企业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于公司股东,法律并未限制或剥夺股东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和资格,拥有股东身份并不必然导致其不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于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要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本案中,刘某拥有公司股东和劳动者双重身份,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法院的判决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如果股东作为劳动者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应当保障其作为劳动者的各项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