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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是否生效?

时间:2026-03-24     作者:张兆利【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2025年12月,周某等3人作为公司职工推举的代表,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但是,该合同草案事先未经职工讨论通过,合同签订后亦未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该集体合同执行不久,周先生认为公司执行的工时制明显超过法律规定,遂要求公司明确工作时长,加班应当另付加班工资,而公司认为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不定时延长工作时间是生产任务需要,职工必须无条件服从。

请问: 公司的说法是否合法? 集体劳动合同未经职工讨论和报送程序是否生效?


法律解读


公司的说法不合法,该集体劳动合同因未履行法定程序而不生效,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首先,集体劳动合同生效的两大法定程序缺一不可。《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上述规定表明,集体合同必须同时满足民主议定与报送审查两个法定要件,才能依法生效。此处的“ 应当 ”为强制性规范,未报送、未通过审查的集体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约束劳动者的依据。

其次,在集体合同未生效、无约束力的情况下,公司不能以 “集体合同约定”为由,强制实行违法工时、拒付加班费;工作时间、加班费标准应直接适用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超时用工、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已违反劳动保障法律。《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您有权要求公司纠正错误做法并主张加班费。在对方拒绝的情况下,您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等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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