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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货款未到账为由推迟发放工资 ,合法吗?

时间:2026-03-25     作者:潘家永【转载】   来自:安徽法治报

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0日前发放上个月工资。可近半年来,公司多次以“货款未按时到账”为由推迟发放工资。请问,公司以货款尚未收回为由推迟发放工资,合法吗?


律师解答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原劳动部印发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奖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实践中,企业未能如期收回货款,是经营中常见的商业风险,不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把该风险转嫁到员工身上。另外,未能收回货款,并不必然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即使出现此种状况,延期发放工资也应征得工会的同意。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时,可以投诉,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则会被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以“货款未按时到账”为由推迟发放工资,这并不构成合法的拖欠理由,而是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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