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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年假逾期作废”,有效力吗?时间:2026-04-24 刘先生所在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当年未休年假,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作废,不予补偿”。刘先生去年因工作繁忙有5天年假未休,今年申请补休时被拒绝。他要求公司按日工资3倍补偿也遭到拒绝。请问,公司的规定合法吗?他能否拿到补偿? 律师解答 公司的“逾期作废”规定不合法。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额外支付200%)。用人单位规定“过期作废”且不支付补偿,排除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刘先生的维权措施:第一,保留考勤记录、未休年假的证明、员工手册相关条款、与HR沟通记录;第二,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第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5天×日工资×200%)。仲裁时效为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请尽快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