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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雇员工合法吗?时间:2026-04-24 陈先生在某销售公司工作三年,公司实行“季度末位淘汰制”,每季度对销售人员进行排名,末位者直接辞退。本季度我排名最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陈先生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末位淘汰”并非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且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N)。直接以“末位”为由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陈先生的维权措施:第一,切勿签署任何“自愿离职”文件;第二,收集证据:劳动合同、绩效考核制度、排名末位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流水等;第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即6个月工资)。仲裁庭会审查公司“不能胜任”的认定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履行了培训或调岗的前置程序。陈先生的诉求极有可能获得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