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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工作岗位时跌倒受伤,是否构成工伤?时间:2026-04-27 黄女士每天上午的上班时间为8点,工作岗位位于公司六楼,到达六楼必须经过公司院坪。2个月前,她于7时45分路过院坪前往六楼上班时,不慎因地滑摔倒,导致右外踝撕脱性骨折。而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以伤害发生时还没有上班、地点并非在工作岗位、与她的本职工作无关为由,拒绝向她给付工伤待遇。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解读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三) 在工作时间内, 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 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上述规定表明,工伤认定必须符合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 ” 三要素, 但是,对此应当从广义上理解: 所谓 “工作原因”,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工作或者作为工作安排的活动、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 是否属于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解决必需的基本需求等因素。 所谓 “工作时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加班时间。 所谓 “工作场所”,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区域及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结合本案,正因为黄女士进入公司院坪的目的是为了到达位于六楼的工作岗位,虽不是直接从事工作,但具有预备性; 事故发生于7时45分,与8点上班相比,她出现在公司院坪符合常理,当属工作时间合理前后; 公司院坪是她为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须涉及的区域。也就是说,黄女士所受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在公司没有为她办理工伤参保手续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参照工伤待遇标准向她赔偿相应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