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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超龄女工参保工伤保险,她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时间:2026-05-18 基本案情: 陈女士于2024年6月入职某建筑公司,在建筑工地做钢筋工。2024年10月10日,陈女士在工地绑扎框架柱过程中受伤,当地人社部门认定陈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陈女士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拾级。但是,陈女士在工地工作时年龄已经超过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建筑公司未给陈女士上社会保险,陈女士因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是,陈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工会指派律师为陈女士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梳理证据材料,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总结案件关键,形成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陈女士的请求,裁决由建筑公司承担相关工伤保险给付项目。 案件评析: 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确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主体是案件的关键。虽然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免除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任。本案中,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均显示建筑公司与陈女士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应当为陈女士参保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陈女士发生工伤后,建筑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陈女士支付费用。本案也提示用人单位,无论劳动者是否达到退休年龄,都应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赔付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