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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岗位类型和退休年龄,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时间:2026-05-18     作者:唐诗超【转载】   来自:法诉宝

基本案情:


李女士于2016年入职某食品公司,明确岗位为出纳,未约定岗位性质。入职以来,李女士始终勤勉履职,取得了会计专业初级职称证书,并经民主选举担任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2024年8月,公司突然以李女士岗位为非管理、非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李女士当即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社保系统登记,自己属于“企业管理人员”应55岁退休。公司非但没有理会,反而擅自将李女士社保系统中的个人身份变更为“职员”,岗位类型登记为“非管理、非专业技术岗”。无奈之下,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并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为突破案件瓶颈,工会指派律师团队开展多维度工作,一方面全面检索北京市近三年同类劳动争议判例,另一方面深入研究《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指导李女士提交初级会计师证书、职工社保登记截图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向李女士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评析: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常退休条件为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当前,现行法规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尚未有具体的操作性定义。因此,需要采用综合判定标准,充分考量岗位职责、专业资质、社保登记信息等多重因素。本案中,从岗位职责来看,李女士的工作内容包含单据审核、资金管理等核心财务职能,并负责工会相关管理工作,均具备管理属性。从专业资质来看,李女士持有会计专业初级职称,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的认定标准。从社保登记信息来看,公司之前一直将李女士登记为“企业管理人员”。本案也提示用人单位诚信用工,依法认定劳动者岗位性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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