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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前离职,用人单位能否截留生育津贴?时间:2026-05-18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王女士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行政助理。2022年6月,王女士怀孕,同年12月,王女士因个人原因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2023年,王女士顺利生育一子,并依法享受产假。此前,科技公司已为王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社保部门也已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科技公司账户。但直到产假结束,科技公司也没有将生育津贴发给王女士。 王女士多次与公司沟通协商,但公司始终未予回应。为此,王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并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工会指派律师协助王女士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社保缴费记录、出生医学证明、请假审批记录等,证明王女士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以及生育津贴已拨付至公司账户等关键事实。 案件结果: 最终,公司同意向王女士一次性支付生育津贴。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截留生育津贴的案件。《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因生育中断工作期间的工资性补偿,其所有权属于女职工个人。在本案中,社保部门已将相应的生育津贴拨付至科技公司账户。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代为领取并及时足额支付给女职工的义务,无权截留、克扣。同时,在仲裁过程中,律师充分考虑到调解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及时与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在切实维护王女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为王女士减轻了诉累。本案提示用人单位要足额向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自觉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