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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能否因此将其开除?时间:2026-05-18 基本案情: 马女士自2001年起就在某景区从事售票员工作,虽用人单位名称历经变更,但其工作场所、岗位职责及管理主体始终未发生实质性变化。2019年,马女士与现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未支付加班费与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情形。2023年8月,经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之后,马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补足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诉求。在马女士依法申请仲裁后,却被用人单位辞退。马女士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工会指派律师协助马女士梳理证据等材料,维护马女士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马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费等款项。 案件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对此采取开除等报复性措施,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行为,马女士申请劳动仲裁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却采取“仲裁即开除”的方式来应对,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本案提示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并保障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权利,不得因劳动者行使正当维权权利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