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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被线缆绊倒,责任谁担?

时间:2026-05-20     【转载】   来自:襄阳市司法局

施工时,施工人员需设置警示标语,提醒行人注意安全,但有时施工人员为了“赶工期、省成本”,忽视这些安全生产的“小事”,最终造成安全事故,承担了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某日下午,小罗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回家途中,因电动车上加装的遮阳雨篷挂住横在道路中间的网线电缆,导致小罗连同电动车一起摔倒,造成小罗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事故。

事发后经查实,该路段的线路维护由某通信公司分包给A公司,又由A公司转包给B公司,B公司安排员工小王在事发路段进行网线装维,施工过程中未在施工路段放置警示标志或临时路障,小罗未及时发现施工线缆,导致骑电动车经过被绊倒。

事发后,小罗住院治疗15天,经鉴定其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小罗将小王、A公司、B公司诉至老河口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


老河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

施工人员小王和B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小王在未封闭的道路上施工时,应当预见将电缆横在道路中间,会对经过的行人或车辆造成安全隐患,但却未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使小罗骑电动车经过时摔倒受伤,小王本应承担责任。

但小王是B公司员工,按照公司安排进行网线装维工作,是因工作任务造成对小罗的侵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受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因此由用人单位B公司承担责任。

A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中,应在施工活动中尽到必要安全注意义务的主体是施工人,产生侵权后果的责任主体也应是施工人。A公司将线路维护劳务转包给了B公司,本案实际施工人为B公司,故A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小罗本人是否承担责任?

小罗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违法加装高遮阳雨棚、骑行车速较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B公司承担70%责任,小罗承担30%责任,结合认定的小罗的实际损失,判决B公司赔偿小罗106461.61元。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或道路会有行人和车辆经过,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设施等施工行为,会给公众带来一些安全隐患,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给施工人设置了安全注意义务,提醒施工人应在施工中遵守法律规定,及时设置明显标志和适当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引发安全事故。若因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的,施工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提醒大家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加装高遮阳雨篷、未戴安全头盔都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危及电动车驾驶人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可能会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若发生事故损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电动车驾驶人将可能面临如赔偿损失等不利后果。

故提醒广大电动车车主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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