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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后,职工能否提供新证据?

时间:2026-06-01     作者:廖春梅 法官【转载】   来自:法诉宝


小王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他才发现针对公司在开庭审理时的举证及答辩所涉的基本事实,需要提供新的证据加以反驳。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小王还能向法院提交新证据吗?


法官释法


小王可以向法院提交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议,可以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询问、质证。即便当事人对逾期提交证据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应在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的基础上采纳证据。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也指出:“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即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决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在包括开庭后逾期提交证据乃至采纳,如果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不持异与之对应,鉴于小王之所以需要在法院开庭审理后提供新的证据,是基于公司在开庭审理时的举证及答辩,且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加之小王就此不存在逾期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法院应当接收相应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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