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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去公司用餐后上班,遭遇交通事故是工伤吗?时间:2026-06-02 小王所在公司提供早餐且在上午8点准时上班。从他家到公司的距离, 步行约需15分钟。因此,小王习惯提前半小时从家里出发前往公司。两个月前,他照例按该时间前往公司, 途中却因遭遇对方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 请问: 没有为小王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公司, 能以他提前到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就餐为由否认他构成工伤吗? 法官释法 小王的情形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 (六) 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合本案, 在对你系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没有异议的情况下, 你是否构成工伤, 取决于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 “上下班途中”。 就 “上下班途中” 的界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六条规定: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也指出: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 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规定, 对职工“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 “目的要素”(以上下班为目的)、“空间要素”(合理路线)、“时间要素”(合理时间)。本案情形恰恰与之吻合。 因为小王出行具有吃早餐、 上班双重目的,目的地是公司,即出行意图明确, 不能将上班排除在外, 即符合目的要素; 事故发生的地点是正常前往公司的必经之地,即符合空间要素;公司8点上班,小王到公司约需15分钟, 加上在公司吃早餐时间, 他提前半小时从家里出发,属于合理时间,更何况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 具有相对固定性,即符合时间要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