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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职工可否申请工伤认定?时间:2026-09-07 《劳动合同法》 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按照招聘录用通知要求,谢柄(化名)在前往公司办理入职报到手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他能否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呢?公司认为不能,原因是事故发生时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发生实际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谢柄认为,他与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已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并办理宿舍入住手续,发生事故当日其系根据公司要求到岗上班,应视为双方即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而公司辩称,当时的情形与劳动者以提供劳动为目的的上下班性质不同,因谢柄尚未入职不能以其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为由认定工伤。 法院认为,公司发送的入职通知载明了谢柄的工作岗位、薪酬以及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等信息,谢柄据此完成了体检、办理了住宿手续,其在事故发生时系按要求前往公司上班,虽然其因事故未能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案证据证明双方就其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已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据此,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事故发生时建立劳动关系。近日,人社部门依据谢柄提出的申请,依法认定其所受伤害构成工伤。 报到途中发生事故公司拒绝认定工伤 2025年11月15日,公司向谢柄发送入职报到电子邮件。该邮件载明谢柄可于2025年11月16日前往指定医院体检,根据自己需要于2025年11月20日 办 理住宿手续,并于2025年11月21日8点至公司办理报到手续后签订劳动合同。此后,谢柄按要求完成体检并办理入住公司集体宿舍住宿手续。 2025年11月21日上午8点左右, 谢柄与案外人罗某在公司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谢柄在事故中受伤,交管部门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柄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他第一天前往公司上班途中, 若认定工伤需先确认他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公司拒绝为谢柄申请工伤认定 ,且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 他不得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他与公司自2025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仲裁机构认为,谢柄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其必须向公司提供有偿的劳动,因其尚未入职、更未向公司提供劳动,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裁决驳回谢柄仲裁请求。谢柄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争议双方认识不一 谢柄向一审法院诉称,他于2025年11月20日进入公司工作,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办理入住后,在第一天上班的路上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右胫腓骨骨折, 已花去医药费5万多元。 谢柄认为,其与公司对于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事宜已经于2025年11月15日达成合意,其在该合意基础上于2025年11月20日实际办理了公司集体宿舍入住手续,同时明确其于2025年11月21日前往公司上班。这些事实表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针对公司的主张,谢柄辩称,劳动关系的成立不能拘泥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或者实际提供工作,而应当以劳动者前往公司的目的进行确定 。在案证据表明,其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前往参加公司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履行劳动者的工作职责,而非其他目的或者毫无目的。这种情况下,他在上班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公司辩称,认可仲裁裁决。对此,谢柄主张,仲裁机构认为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必须提供有偿的劳动,这一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谢柄认为,正因为他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才能对他提出相应要求和制约,他才会按照相应的要求在2025年11月21日前往公司上班,参与公司的培训,这是其遵守公司管理的表现形式。否则,他因不是公司职工,根本没有义务去公司参加培训。 此外,谢柄主张,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作的自然延伸,上下班的过程也应属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本案中,他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理解为他已经为公司提供劳动。因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就订立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他为建立劳动关系也进行了充分准备,包括体检和办理宿舍入住手续,应当认定双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已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谢柄认为,他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公司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职工按照通知报到应当视为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2025年11月15日公司向谢柄发送的入职报到通知邮件,明确了谢柄在公司的工作岗位、薪资以及体检时间、报到时间,应视为双方就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达成了合意。此后,谢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了体检,并于2025年11月20日办理了住宿手续,完成了至公司上班的准备工作。2025年11月21日,谢柄根据通知要求前往公司,其主张自该日起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谢柄与公司自2025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的理由是其给谢柄发送入职报到通知邮件,谢柄依据该通知要求进行体检,并于2025年11月20日办理了集体宿舍住宿手续,该情形属于完成了上班前的准 备工作 。2025年11月21日当天,谢柄前往公司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表明谢柄尚未到达公司,更未开始为公司提供劳动。 此时的客观现实是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发生实际用工,不应视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因谢柄的情况比较特殊,不应将其视为一个在公司正常工作的劳动者,更不应以一个正常工作的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路线、目的等认定谢柄的情形属于“上班途中”,进而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 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者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而本案中公司与谢柄既无用工事实,亦未就劳动合同的订立达成 合意,应当认定为双方之间自始未建立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公司发送入职邮件通知中载明了谢柄的工作岗位、薪酬以及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等信息。谢柄依据通知要求完成了体检、办理了住宿手续。2025年11月21日,从谢柄乘坐交通工具的路线看,系前往公司上班的途中。虽然谢柄因交通事故未能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就谢柄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已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据此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主张双方未就劳动合同达成合意, 不能成立。 鉴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